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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产假工资=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江苏产假(女方):128天。
江苏陪产假(男方):15天。
注意: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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