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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生育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不涉及生育保险待遇的调整,不降低待遇水平。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等各项待遇仍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仍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待遇如下:
1、生育的医疗费用: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人流、结扎(再通)、放(取)环;
3、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4、妇科专项检查。
注意事项:两险合并后,无论是医疗待遇还是津贴发放标准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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